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73724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厅规划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1-03-21 |
陕交函[2010]972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宝汉公司,省公路设计院,西安公路研究院,省交通咨询公司,厅外资办、定额站: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省厅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陕西省公路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类公路建设项目(含长大桥梁、隧道等独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业主招标方式的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等,切实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并积极进行科技创新。
第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性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按其研究重点、工作阶段和工作深度可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所在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基础。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即为初步设计必须遵循的依据。
第五条 对于省境内列入国家和我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高速公路项目,除部分功能作用突出、路网构成复杂、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其余可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一般要求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省道建设项目中,以国家、省上为主投资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以市(区)为主投资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的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视项目建设规模、占用土地等情况由省发改委或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八条 对于申请国家、省上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中跨市(区)域的项目及技术复杂的特大桥、大桥、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审批;其他项目均执行市、县交通(运输局)有关规定。
国家专项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防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根据资金渠道,报送省发改委或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由组织单位委托或采取招标等形式选择信誉良好、业绩突出且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组织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及时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完成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好合同履约考核工作,并建立报告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档案。对于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开展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省厅将结合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等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后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记入报告编制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第十一条 跨省的高速公路及国、省道建设项目,省际接线方案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对外协调,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土地预审等专项手续的办理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完成批复所需的所有前置手续。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尽可能提前进行。原则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开工建设前一年编制完成;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放宽,但最迟应在开工建设前半年编制完成。
第三章 报告编制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技术复杂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持乙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持丙级证书单位可承担三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要求通过实地踏勘和调查,重点研究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的通道或走廊带,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资金、经济效益等进行必要的分析论证,编制研究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通过必要的测量和地质勘察,对可能的建设方案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比选,研究确定项目起、终点,提出推荐方案,明确建设规模,确定技术标准,估算项目投资,分析投资效益,编制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10]178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规定的内容编制(小型公路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主要包括项目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及交通运输的现状与发展、交通量预测、建设必要性、技术标准、建设条件、建设方案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实施安排、土地利用评价、工程环境影响分析、节能评价、社会评价等,特殊复杂的重大项目,还应进行风险分析报告。报告收集使用的各种资料数据原则上应是编制报告上一年的资料。报告必须达到《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要求,否则审批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对可能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初步比选的基础上,筛选出有比较价值的方案,进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术、建设费用、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比选,一般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深度的工程方案进行比选。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路线方案,应分别在1:5万、1:1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图上进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难路段需分别在1:1万、1:2000地形图上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对长大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采用遥感、物探、地质调绘等进行专项的地质勘探和调查,地质条件复杂时需进行必要的钻探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提交正文报告、工程图表、投资估算等资料,对于沿线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调绘报告。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工程数量需对项目建设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防止工程数量、投资估算的严重失实。
第二十一条 报告编制单位须对报告的质量负责。多个编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应确定一个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有关参加单位承担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衔接,内容统一。主办单位应对研究报告全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报告编制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并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省交通运输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工程数量严重失实,未能真实、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二)工作深度不够,遗漏重大的路线方案,直接影响路线方案决策;
(三)未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未发现重大的不良地质现象,直接影响路线方案的比选;
(四)未按委托单位要求时间提交报告,直接影响项目申报进程。
第四章 报告报送及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技术预审查工作,并报省发改委组织省内综合审查工作。报告经修改完善后,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并抄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四条 对于省发改委审批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以省为主投资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省发改委;以市(区)为主投资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区)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技术审查工作,省发改委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发改委审批的国、省道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省发改委;市(区)委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区)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同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技术审查工作,省发改委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国、省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区)交通运输局报送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条件,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要求,所需前置手续是否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等)后,应及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转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及国、省道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并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查。
审查单位按照《编制办法》规定的内容,根据调研情况及审查会各参会单位意见,对报告进行全面技术审核,重点对研究结论包括必要性、交通量发展预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及项目经济评价等提出补充或修编意见,待报告编制单位认真落实审查意见后,形成正式审查意见。
厅定额站应结合审查意见,对报告投资估算内容进行单项审查,重点对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采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形成正式估算投资审查意见。
第五章 报告批复
第二十八条需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审查意见和估算审查结果,提出项目的上报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改委并抄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九条 需省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审查意见和估算审查结果,提出行业意见,报送省发改委。
第三十条 需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省厅依据审查意见和估算审查结果,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经完成的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改完善或重新编制;已经批复的报告,应重新报批。
(一)编制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审查的;
(二)其基础资料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技术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起、终点,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六章 附则